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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
发布日期:2020-05-22
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财政厅、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。
一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
《实施方案》中针对自治区新建和搬迁钢铁企业、现有钢铁企业分两类确定了改造目标。其中:
新建、搬迁钢铁企业: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,新改扩建(含搬迁)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能置换政策,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,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、脱硝、除尘措施,落实物料储存、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,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。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、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。
现有钢铁企业:2025年底前,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;钢铁非联合企业以及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、球团和高炉参照执行。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。
二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
《实施方案》中明确,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(含原料场、烧结、球团、炼焦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、自备电厂等,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)实施升级改造,包括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、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、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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